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3民初10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方江王与石健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江王,石健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0866号原告:方江王,男,199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文军,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健飞,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江王与被告石健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邵建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华倩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