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0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方江王与石健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江王,石健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0866号原告:方江王,男,199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文军,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健飞,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江王与被告石健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邵建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华倩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