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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1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某甲与被执行人马某乙、马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221执25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甲,男,回族。被执行人马某乙,女,回族。被执行人马某丙,男,回族。申请执行人马某甲与被执行人马某乙、马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青2221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某甲于2017年7月2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7年7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马某甲与被执行人马某乙、马某丙于2017年8月17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本案标的101513元,申请人马某甲自愿放弃1513元;二、被执行人马某乙的陪嫁物折抵4300元;三、被执行人马某乙、马某丙于2017年8月30日前给付60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15700元;四、本案执行费1423元,申请人马某甲承担623元,被执行人马某乙、马某丙承担8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青2221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未执行款项35700元,执行费1423元,申请人马某甲承担623元,被执行人马某乙、马某丙承担800元,共计3712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庆审判员 达海芳审判员 鲁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XX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