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恢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罗改凤与何清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改凤,何清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罗改凤,女,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何清菊,女,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罗改凤与何清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何清菊按(2016)豫0621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何清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豫0621民初85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何清菊位于浚县城关镇东后街原机械厂门面房一间三层的房产(房产证号浚20050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何清菊位于浚县城关镇东后街原机械厂门面房一间三层的房产(房产证号浚20050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