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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民申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福州名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唐万全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福州名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唐万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申12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州名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葫芦阵化工市场1号楼。法定代表人:李勤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飞霞,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娥,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实���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万全,男,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消水镇龙佛村7祖。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宗杰,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福州名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唐万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终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名星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名星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名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严 峻审 判 员  王宝琴代理审判员  李志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詹其斌书 记 员  姚春迎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