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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5执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鞠配龙与伊春市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配龙,伊春市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执1773号申请执行人:鞠配龙被执行人:伊春市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鞠配龙与被执执行人伊春市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5民特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长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熙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