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5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乔芳艳诉闫金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芳艳,闫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5338号申请执行人乔芳艳,女,195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闫金龙,男,汉族,195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地址河南省郸城县。乔芳艳诉闫金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3873号民事判决书,闫金龙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乔芳艳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名无房、无车、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停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53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对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智勇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照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