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行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姚金龙与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行政城建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金龙,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3行初201号原告姚金龙,男,194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王玲,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王静。原告姚金龙诉被告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行政城建其他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金龙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姚金龙负担。审判员 赵 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洪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