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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执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倪莹莹、李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881执979号倪莹莹、李霞:桐城市天工置业有限公司与倪莹莹、李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881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桐城市天工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解除申请人桐城市天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倪莹莹、李霞双方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申请执行费500元。若你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安庆分行桐城市支行户名:桐城市人民法院账号:75×××12特此通知审判员 : 林 峰书记员 :孙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联系人:桐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庭联系电话:620****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