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民初3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周月桃、王贤广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周月桃,王贤广,林盛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民初3796号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大广场303室。法定代表人:张光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茂,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该公司员工。被告:周月桃,女,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王贤广,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林盛乐,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月桃、王贤广、林盛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月桃、王贤广、林盛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月桃、王贤广、林盛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 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蓓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