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92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眉山市兴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赵凯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眉山市兴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赵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92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眉山市兴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凯,男,生于1989年8月19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7)川1421民初2116号眉山市兴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赵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眉山市兴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421民初21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煜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