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84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四会市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健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会市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健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1946号原告四会市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四会市东城街道观海路(翡翠山河H1栋首层1-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568280930B。法定代表人:彭跃军。委托代理人沈钦优,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余海洋,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健定,男,汉族,1983年11月18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会市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健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会市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志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静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