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8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程赛凤、彭士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赛凤,彭士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8执462号申请执行人程赛凤,女,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彭士明,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本院在执行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8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程赛凤与被执行人彭士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8645万元(被执行人彭士明已履行1万元)。经查,被执行人彭士明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工商、车辆登记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8执4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世福审 判 员 刘忠发审 判 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毛孝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