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中执字第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江西普洛德高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江西普洛德高科技有限公司,郭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赣中执字第007号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负责人:林健,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普洛德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大道388号民营科技园。法定代表人:郭坚,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坚,男,汉族,1962年12月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以下简称赣州银行南昌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西普洛德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洛德公司)、被执行人郭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4日委托江西省银海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江西普洛德高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南昌民营科技园(1-4层)、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民营科技园民安路99号研发中心1(1-4)和研发中心2(1-4)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10858.66平方米[产权证号分别为洪房权证高字第××号、洪房权证湖字第××号、洪房权证湖字第××号、洪土国用登郊(2002)字第xxx号]。2017年1月9日,买受人南昌市江绿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2023.8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现买受人南昌市江绿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已办理完过户手续。本院亦将已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款发放至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方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书,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忠审判员 温雪岩审判员 肖水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