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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3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吴荣周、张红波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吴荣周,张红波,广州市航泰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6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68号广州民生大厦。负责人:黄红日,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吴荣周,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执行人:张红波,女,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执行人:广州市航泰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石路11号。法定代表人:吴荣周。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吴荣周、张洪波、广州市航泰箱包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359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执行。经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吴荣周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皓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岳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