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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民初3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与周灵芝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周灵芝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383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住所地:江山市区中山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847876147U。主要负责人:邵丽华,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汪江水,男,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周灵芝,女,1994年03月27日出生,布依族,住江山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与被告周灵芝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仲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姜利君书 记 员  X 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