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5执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太仓驰太��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昆山炬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驰太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昆山炬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1222号申请执行人太仓驰太��子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61838356P,住所地太仓市沙溪镇泥桥村24组。法定代表人金昌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昆山炬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634801-1,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陆杏路89号。法定代表人郭建伟。太仓驰太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昆山炬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7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昆山炬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太仓驰太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8036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倍支付太仓驰太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4152元,减半收取2076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3646元,由昆山炬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太仓驰太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昆山炬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太仓驰太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因昆山炬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太仓驰太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8400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强制扣划了其名下存款81900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没有异议,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强制扣划的款项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按照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7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永生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钱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