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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张宝传、朱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传,朱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547号申请执行人:张宝传,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朱磊,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宝传与被执行人朱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应保审 判 员  倪 明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褚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