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3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贵民与梁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贵民,梁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3民初1173号原告:高贵民,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被告:梁柱,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原告高贵民与被告梁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梁柱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温双全二○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