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02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02执12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居民,住临沧市临翔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教师,住临沧市临翔区。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系临翔区南信桥小学教师,有固定工资收入,目前无能力一次性履行义务。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金钱给付义务320000元,承担执行费1525元。本案申请人权利未能受偿,执行费未交纳。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回告,同意以刘某某工资账户进行按期扣划履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施应群审 判 员 张绍强人民陪审员 俸传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雨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