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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02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02执12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居民,住临沧市临翔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教师,住临沧市临翔区。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系临翔区南信桥小学教师,有固定工资收入,目前无能力一次性履行义务。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金钱给付义务320000元,承担执行费1525元。本案申请人权利未能受偿,执行费未交纳。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回告,同意以刘某某工资账户进行按期扣划履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施应群审 判 员  张绍强人民陪审员  俸传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雨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