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8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乃云、胡乐江、胡俊花、胡平茹、胡境茹与被告朱伟华、程荣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乃云,胡乐江,胡俊花,胡平茹,胡境茹,朱伟华,成荣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1508号原告王乃云,女,汉族,1954年4月4日出生,住雄县。系胡立柱的妻子。原告胡乐江,男,汉族,1978年4月7日出生,住雄县。系胡立柱的儿子。原告胡俊花,女,汉族,1974年5月8日出生,住雄县。系胡立柱的女儿。原告胡平茹,女,汉族,1976年8月3日出生,住雄县。系胡立柱的的女儿。原告胡境茹,女,汉族,1981年10月3日出生,住雄县龙。系胡立柱的女儿。委托代理人李博,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书清,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伟华,男,汉族,1974年9月10日出生,住容城县。被告成荣辉,男,汉族,1976年2月10日出生,住容城县。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公司,负责人刘翠华。地址安国市观音堂小区樱花路北。原告王乃云、胡乐江、胡俊花、胡平茹、胡境茹与被告朱伟华、程荣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乃云、胡乐江、胡俊花、胡平茹、胡境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乃云、胡乐江、胡俊花、胡平茹、胡境茹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铁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佳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