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2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孙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孙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女,200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王浦,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系吕某某母亲。委托代理人商建龙,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孙广,男,1983年10月门口28日出生,汉族,居民。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6)陕0582民初7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限已届满,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8000.00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孙广已履行3000.00元,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82民初7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宁审判员 苏 毅审判员 崔蕊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