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2执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李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李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2执12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住所地六安市人民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04997718P(1-1)。负责人:赵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彪,男,汉族,1990年8月24日出生,住霍邱县,本院在执行(2016)皖1502民初305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撤回执行申请,本院(2016)皖1502民初30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郭向东审判员 魏宏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秋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