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91执8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车凤玲诉邢凯军、孙美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凤玲,邢凯军,孙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8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车凤玲,女,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被执行人邢凯军,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被执行人孙美华,女,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原告车凤玲与被告邢凯军、孙美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车凤玲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邢凯军、孙美华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车凤玲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宝全审判员  魏林白审判员  王文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