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8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锦屏县人民法院与张俊松刑事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锦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黔2628执209号被执行人张俊松,男性,1978年5月28日出生,侗族。本院在执行锦屏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张俊松运输毒品犯罪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俊松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其妻潘承林签收),责令其履行缴纳罚金10000.00元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张俊松未履行,亦不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张俊松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其银行无存款,无工商注册登记和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亦未发现张俊松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张俊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张俊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给予罚款1000.00元的处罚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光全审判员 黄光屏审判员 欧昌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龙清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