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4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余道军、窦正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道军,窦正全,郑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4执255号申请人:余道军,男,1974年7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窦正全,男,1974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被执行人:郑广华,女,1978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申请执行人余道军与被执行人窦正全、郑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窦正全、郑广华现和解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2017)皖1504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述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磊(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