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06民初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桂友与王振财劳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友,王振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北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06民初67号之一原告:李桂友,男,1995年4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黑龙江省北安市通北林业局。被告:王振财,男,1961年9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黑龙江省北安市。原告李桂友诉被告王振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李桂友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友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桂友负担。审判员 杨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郭雯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