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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06民初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桂友与王振财劳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友,王振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北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06民初67号之一原告:李桂友,男,1995年4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黑龙江省北安市通北林业局。被告:王振财,男,1961年9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黑龙江省北安市。原告李桂友诉被告王振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李桂友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友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桂友负担。审判员  杨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郭雯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