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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8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学明与钱瑞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明,钱瑞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8631号原告:周学明,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骅,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照努,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瑞忠,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周学明与被告钱瑞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周学明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学明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0元,由原告周学明负担。审判员  高栋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濮瑜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