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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终2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立军与刘文、盐城市新亚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文,王立军,盐城市新亚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27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男,195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荣泉、周红霞,江苏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军,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爱金,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盐城市新亚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新洋经济区兴城路100号。负责人:王剑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春,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刘文因与被上诉人王立军、原审被告盐城市新亚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新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民初5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荣泉,被上诉人王立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爱金,原审被告新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刘文以“与王立军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文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刘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曦希审判员  吕伟平审判员  荀玉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