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33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永波与李占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波,武宏伟,李占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3382号之二申请人杨永波,男,33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武宏伟,男,50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李占春,男,56岁,汉族,工人,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26民初3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占春中国工商银行乌丹支行有工资发放(账号为YYYYYYYYYY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占春在中国工商银行发放的工资(账号YYYYYYYYYYY)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