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8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志伟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伟,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8966号原告:李志伟.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5号。负责人:邹国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伟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原告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伟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志伟负担。审判员 张育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