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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怀亮盗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怀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6执891号被申请人:张怀亮,男,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执行张怀亮盗窃一案中,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426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怀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11月8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2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可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拘留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在德州监狱服刑,无法继续实施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晓宁审判员  张金亮审判员  薛安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伟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