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46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4600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耿兴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兴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4600号之二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汤沐路中段11号。法定代表人:董谋,董事长。被告:耿兴华,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泉山区。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耿兴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