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11执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周孝彬、丁普英与代义友、陈金兰、陈东君、吴冬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孝彬,丁普英,代义友,陈金兰,陈东君,吴冬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11执212-1号申请执行人:周孝彬,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自贡市沿滩区。申请执行人:丁普英,女,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代义友,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陈金兰,女,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陈东君,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吴冬莲,女,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执行周���彬、丁普英与代义友、陈金兰、陈东君、吴冬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找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孝彬、丁普英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牟险峰审判员  邓 平审判员  李水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