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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恢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牟敦荣与被执行人刘长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敦荣,刘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恢349号申请执行人牟敦荣,女,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刘长福,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讷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牟敦荣与被执行人刘长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讷民初字第4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可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