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8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徐贵光、程红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贵光,程红莲,杨嗣彬,张庭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8执482号申请执行人徐贵光,男,汉族,1966年2月19日出生,住万年县。申请执行人程红莲,女,汉族,1968年9月10日出生,住万年县。被执行人杨嗣彬,男,汉族,1983年11月10日出生,住鄱阳县。被执行人张庭广,男,汉族,1972年2月18日出生,住鄱阳县。本院在执行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11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徐贵光、程红莲与被执行人杨嗣彬、张庭广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执行标的2.365万元。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庭广银行存款4688.49元及冻结被执行人杨嗣彬���行存款1201.19元。经查,被执行人张庭广、杨嗣彬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无房产、工商、车辆登记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8执4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世福审 判 员 刘忠发审 判 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毛孝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