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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7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郭某某、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7执254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1987年11月14日生,住遂川县。被执行人罗某某,女,1976年2月1日生,住遂川县。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827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20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27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等进行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的房产由其他案件处理,本案可参与分配。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120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2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川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7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发亮审判员  邓裕清审判员  李艳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