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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7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广西纵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广西巴马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纵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广西巴马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7执9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纵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广西平果工业园重。被执行人:广西巴马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巴马县。法定代表人:黄福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桂1227执90号一案中,依据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桂1227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执行材料,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义务:(1)向广西纵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7.45004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5年1月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74500.4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2)向广西纵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计)元。(3)负担案件受理费1833元,申请执行费1045元。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主动与执行法院作出分期履行的承诺,即限期8月20日付清76333.4元元,并承担执行费1045元。随后,被执行人已将本案全部执行案款及执行费用按期履行完毕,至此,本案全部债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本院执行完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桂1227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庆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饶金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