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8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肖兆年与新田县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人格权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8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肖兆年。被执行人:新田县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泽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肖兆年与被执行人新田县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人格权纠纷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