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彭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彭某,男,199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哈拉海乡。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9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哈拉海乡。彭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21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7年8月8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彭某13,000.0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1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继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祁永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