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翠莲与冯国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翠莲,冯国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877号申请执行人王翠莲,女,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0121196807073022,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方台镇高堡村周堡屯。被执行人冯国娣,女,1952年7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23211952007070045,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88号红河小区701栋2单元3楼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翠莲与被执行人冯国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拥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国娣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冻结金额详见通知书,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