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胥丰申请执行胥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丰,胥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279号申请执行人胥丰,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华民乡。被执行人胥宝林,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华民乡。胥丰申请执行胥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21民初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1民初6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继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祁永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