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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胥丰申请执行胥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丰,胥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279号申请执行人胥丰,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华民乡。被执行人胥宝林,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华民乡。胥丰申请执行胥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21民初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1民初6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继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祁永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