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2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阳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防城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阳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2执351号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防城港市行政中心迎宾路红树林大厦东塔14楼。法定代表人黄洪海。被执行人上海阳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湄星路1618号。法定代表人杨君。防城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上海阳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防城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2月4日作出的防安监管罚[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债务3000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译超审判员 王海峰审判员 黄元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