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05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江源支行与孙文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陈长松,付士宝,孙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5执2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住址白山市江源区便民路2号。代表人刘春华,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尚广慧,系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陈长松,住址白山市。被执行人付士宝,住址白山市。被执行人孙文彬,住址白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江源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长松、付士宝、孙文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605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牛志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