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任信用社诉被告潘伟、屈雪琴、赵正良、柳莲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任信用社,潘伟,屈雪琴,赵正良,柳莲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2592号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任信用社,住所地:蒲城县原任街道。法定代表人:熊耀锋,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青,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伟,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荆姚镇赵家村4组。被告屈雪琴,女,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荆姚镇赵家村4组。被告赵正良,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荆姚镇赵家村6组。被告柳莲莉,女,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荆姚镇赵家村6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任信用社与被告潘伟、屈雪琴、赵正良、柳莲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任信用社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任信用社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任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任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郭小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一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