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4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云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云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43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云泉,男,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再审申请人张云泉诉金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金华市政府)其他行政复议一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浙07行初310号行政裁定,对张云泉的起诉不予立案。张云泉不服提起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6)浙行终1282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张云泉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耿宝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白雅丽、马东旭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申请内容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以(2016)浙07行初158号案件受理并在审理过程中。金华市政府以张云泉就同一事实与理由再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由,决定不再重复处理,仅为程序性告知行为,并不影响张云泉的权利义务。张云泉的诉请系要求重复处理,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对张云泉的起诉不予立案。张云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张云泉要求查处南塘村违法行为已多次申请行政复议,金华市政府作出的[2015]金政复字第84号及[2016]金政复字第25号行政复议决定均已涉及并审查,现其重复申请明显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村民会议的召开及其讨论事项系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基层人民政府只能予以指导、支持和帮助,不得直接干预,故张云泉要求东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阳市政府)与东阳市湖溪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湖溪镇政府)责令南塘村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宅基地分配事项不属于东阳市政府与湖溪镇政府的法定职责。因此张云泉的行政复议申请明显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金华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对张云泉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张云泉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立案,或直接判令金华市政府受理张云泉的行政复议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宅基地的使用系村民自治决定范围。对于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事项,东阳市政府、湖溪镇政府只能予以指导、支持和帮助,不得直接干预,故张云泉向金华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东阳市政府与湖溪镇政府查处违法行为,责令南塘村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建房指标分配事项于法无据,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张云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张云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耿宝建审判员 白雅丽审判员 马东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