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财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董云芝对陈吉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财保141号申请保全人:董云芝,女,1967年1月28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公园街。被申请保全人:陈吉洲,男,1968年6月25生,汉族,现住延吉市公园街。申请保全人董云芝与被申请保全人陈吉洲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董云芝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陈吉洲名下号牌号码为×××号出租车的车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2017年8月10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财保141号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保全人陈吉洲名下号牌号码为×××号出租车的车籍手续。2017年8月18日申请保全人董云芝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给付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董云芝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保全人陈吉洲名下号牌号码为×××号出租车车籍手续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保全担保人张蕾名下号牌号码为×××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籍手续的冻结。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雪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