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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3民3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罗金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金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3190号原告: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世纪俊园二期1栋23层23A。法定代表人:芶文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男,汉族,1980年11月4日出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北市场街同心委八组,身份证号码为2203031980********,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罗金会,女,汉族,1963年8月16日生,住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滨江俊园28栋1单元1905室,身份证号码为5301111963********。原告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罗金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罗金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金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龙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鹤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