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民初3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位艳丽与马永生、马克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艳丽,马永生,马克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3837号原告:位艳丽,女,汉族,1977年9月15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马永生,男,汉族,1979年3月16日生,住项城市。被告:马克行,男,汉族,1969年4月10日生,住项城市。原告位艳丽诉被告马永生、马克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经本院催缴,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位艳丽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董保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春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