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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民初2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温欣甫与河南永华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欣甫,河南永华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2781号原告:温欣甫,男,1966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偃师市。被告:河南永华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府店镇刘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77514240XR。法定代表人:龚平,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欣甫与被告河南永华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温欣甫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欣甫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爱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魏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