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定远县人民法院、杨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杨苏,定远县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464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政务新区。被执行人:杨苏,男,198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定远县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法定代表人:杨其高,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安徽定远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苏、定远县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苏、定远县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604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凯 来源:百度搜索“”